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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27章 法案(第4页)

弘治和嘉靖年间的《问刑条例》即属此例。

万历二年起,顺应外相新政,朝廷开始编撰新的《问刑条例》。

这其实才是几年来天下不甚关注,京中也甚少谈及,却影响天下人的重要事件。

比如跟江湖中人息息相关的盗贼律。

治理盗贼比起以往更加严苛。

对地方官员抓捕盗贼,律法有明確的期限。

嘉靖《问刑条例》,给了地方官一个月的宽限,抓不到才会停发工资。

是为“带俸拿贼”。

而万历《问刑条例》,只要发生盗贼事件,地方长官就得停支俸禄,缉捕盗贼。

是为“带罪拿贼”。

但和以往相比,给盗贼定罪的难度却变大了,理刑官员对盗贼的定罪更加重视“赃证”。

比如田伯光一案,仅从盗窃考虑,需要做到两点才能判决,即“有赃证”,且赃证是“当时见获”。

如果赃证不明確,只能归於“疑似”,就需要重新审理,继续调查。

其他的盗贼条款,也多有修正,基本可以满足在江湖执法的要求。

比如前朝洪七公潜入皇宫御厨多次偷吃一案。

在本朝,他的行为属於“盗內府財物”。

要是在嘉靖年间,洪七公的行为需要“奏请定夺”;

在如今,却要计算洪七公所盗窃的食物是否超过六十两,超过之后,“俱问发边卫,

永远充军”。没有超过,按照一般盗贼律量刑。

路平想在律法中找到一个答案。

修行所得內力是否属於个人財產?

个人財產可以出售,因此平一指搞些內力买卖,是没有人敢於指控他犯罪的。

只有將內力归於个人財產,“掠取內功”的行为才能归於抢劫或是偷窃。

前者適用【白昼抢夺律】,后者適用【窃盗律】。

路平將问题放在一封信函中,寄给了商为正。

商为正给他介绍了一个人,大司寇严清。

从万历六年起,刑部收集了《大明令》、《大明会典》、累朝《詔敕》、《宗藩军政条例》、《漕运议单》,开始了大规模的编撰工作。到现在,刑部已经誉写了三十余部,

送到各衙门徵求意见,未得回馈。

主持者就是严清。

万历《问刑条例》有著张居正新政的诸多设想,严清却不阿附张居正、冯保的人物。

他能够做到这一点,足以证明其本人的操守如何。

无论是皇帝还是內相,都有一个想法,即锦衣卫校尉在刑部断案的过程中“听记”。

但严清並不允许,镇抚司校尉押解犯人到部,他只许校尉站立一旁,而不许“听记”

路平也觉得,若是能够从法度上约束冯保,严清是一个比较合適的人选。

信件投递,让严清的云南老乡董事送去,却如石沉大海,香无音讯。

路平也不气绥。

他开始给张嗣修和一些同年去信,给刑部清吏司各省主事写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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